劳动合同的解除
更新时间:2008-4-29 11:51:32 [http://www.pyjew.com]
案例分享
 
《劳动合同的解除》
 
案例:
    甲公司拟招聘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,录用条件为:35周岁以上身体健康、大学本科以上学历、七年以上相关产品销售工作经验。经过面试,王先生被录用,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,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。3个月后,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,原因是王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。为此王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,要求恢复劳动关系,责令单位支付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。
 
案例分析:
    本案涉及的是劳动合同的解除,劳动合同可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,也可由一方按照法律根据或合同约定予以解除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,对于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(一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(二)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;(三)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;(四)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,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(五)因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(六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    本案中,甲公司混淆了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能胜任工作的区别。王先生没有完成单位季度营销目标,其性质最多可以定性为不能胜任工作,并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。录用条件一般为年龄、性别、文化程度、专业知识、技术水平、工作经历、业务能力、身体状况等。甲公司的录用条件中并没有关于销售目标的设定,所以,公司不能依据试用期的规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,最终,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。
    实践中,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,需要明确相关规定的意思,避免出现错误、片面的任意解释,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,制定一些更容易获得支持的解除条件。如本例中,有的企业将销售目标设定为录用条件,认为就解决了问题。其实不然,对于销售人员来说,达到相应的销售量需要有相应的时间来建立销售网络和客户群,对处于试用期间的员工完成不了销售量就辞退的,在实践中很难获得劳动仲裁和法院的支持。企业可以将劳动者应具的能力列为录用条件,比如市场开拓能力、沟通协调能力等。如果劳动者不能完成销售目标,企业将辞退劳动者的理由放在其能力不足且能举出证据证明的话,将比辞退的理由放在劳动者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上更容易获得支持。
 
 
来源:广州工商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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